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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关于增值电信业务外资持股介绍

增值电信类资质:一、《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概述

2026年4月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决定》”),修改了1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并废止了6部行政法规。其中,《决定》对于《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管理规定》”)有较大幅度的修改,修改后的《管理规定》整体篇幅从原来的二十三条精简为十七条,修改内容不仅体现了电信监管和外商投资领域自上次修订以来的改革措施,也进一步取消了对外方投资者的相关条件要求,新《管理规定》将于2026年5月1日生效。

二、增值电信业务外资持股介绍

本次修改前,《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和外方投资者在不同时期的出资比例,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决定》在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加入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例外规定,并删除了第三款。新加入的例外规定为我国进一步放宽和取消对有关电信业务领域外资企业中外资比例的限制措施提供了法律基础。事实上,我国近年来已采取试点突破、点面结合等方式,逐步放宽和取消了部分外资比例限制措施。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关于增值电信业务外资持股介绍

一方面,工信部在上海自贸区先行试验放开部分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并随后将试点经验推广到全国/经国务院批准的所有自由贸易试验区。另一方面,为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有关电信领域新增开放措施,工信部对港澳服务提供者(下称“CEPA投资者”)作出了特殊安排。目前各类增值电信业务适用的外资股比限制总结如下:

在前述放宽外资比例限制措施的基础上,《决定》在《管理规定》第六条新增例外规定,不仅在法规层面确认了之前的政策措施,也为将来主管部门在外商投资电信领域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提供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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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服务行业十年,我判断一家企业能不能办下增值电信类资质,通常先看三件事:主体是否合规、经营范围是否覆盖、人员数量是否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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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下来我的体会是:增值电信类资质真正需要准备的不是材料,而是把企业现状整理成一份能对上号的条件说明。理清这一层,材料自然就齐了。本文依据公开资料与主管部门办事指引整理,具体执行口径以当地主管部门最新要求为准。

本文内容依据公开资料与主管部门指引整理,供对照参考;各地执行要求存在差异,具体以当地主管部门最新口径为准。